2014海南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14-07-08 09:06:32   来源:海南人民政府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4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14年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的通知》(琼办发〔2014〕7号)精神,结合2013年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与险种

  本方案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14年我省农业保险正式实施险种共14个,其中中央补贴险种8个:橡胶树保险、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甘蔗风灾保险、玉米保险、奶牛保险;地方财政补贴险种6个:南繁制种水稻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大棚瓜菜保险、烟叶保险、渔船保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上述险种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部门)积极探索水产养殖保险、橡胶树风灾指数保险等特色险种,省或市县财政应适当给予支持。

  选择1-2个市县试点农房保险,由地方财政提供补贴。

  二、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多家共保经营。种养业险种由种养业共保体负责承保。共保体成员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人保财险。

  渔业险种由渔业共保体负责承保。共保体成员单位:海南省渔业互保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人保财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主承保人为海南省渔业互保协会。

  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成员应当在主承保人的牵头下,制定并遵守农业保险共保体章程,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款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共保体章程须报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核准和备案。

  2.各共保体应当在主承保人的组织下,积极主动承担工作职责,特别是要按共保份额投入资源,宣传发动分散农户投保、参与大灾过后协助理赔等。

  3.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费用比例均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5%,共保人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各共保体成员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4.各共保体成员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并积极通过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5.要建立农业保险报表报送和大灾理赔报告制度。主承保人应当于每月和每季度终了后8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上月(季度)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年度总结及实施情况。报表应包含准确清晰的承保数量(户数)、保费收入、财政补贴、理赔数量和金额等要素。

  (二)一家独保经营。海胶集团橡胶树保险由人保财险独家承保,海南金华林木集团商品林保险由太保财险独家承保。

  经营管理要求:

  1.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2.要建立农业保险报表报送和大灾理赔报告制度。主承保人应当于每月和每季度终了后8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上月(季度)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年度总结及实施情况。报表应包含准确清晰的承保数量、保费收入、财政补贴、理赔数量和金额等要素。

  三、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2014年我省实施农业保险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两大类,实行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中央险种。包括橡胶树保险、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甘蔗保险、玉米保险、奶牛保险。财政部补贴政策有调整的,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橡胶树保险保费由参保者(不包含海胶集团)自缴25%,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海胶集团橡胶树保险由参保者自缴35%,财政补贴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

  国有林区林场的橡胶树公益林按橡胶树保险条款参保,由参保者自缴15%,财政补贴8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5%。其他橡胶树公益林按照橡胶树保险的条款和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水稻、甘蔗和玉米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3.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10%,本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补贴20%,本级财政补贴10%。

  4.森林保险:

  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50%。

  商品林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财政补贴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省属林区林场商品林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财政补贴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5%。

  (二)地方险种。指除中央险种以外的其他实施险种。具体包括南繁制种水稻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大棚瓜菜保险、烟叶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渔船保险。

  1.南繁制种水稻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大棚瓜菜保险和烟叶保险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20%。

  2.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金额分为20万元和40万元两档,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10%。

  3.渔船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0%,财政补贴60%。其中:国家农业部专项补贴2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国家农业部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农民、渔民自缴保费能力,向省农险办报备后在本方案规定的市县级财政补贴基础上,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但原则上不能提高到100%。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省农险办报送书面说明。

  (三)海南农垦系统补贴办法。农垦企业(海胶集团除外)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属地市县财政补助范围。

  (四)市县财政补贴规模。如各市县的某一险种承保规模超过本方案下达计划(见附件)的150%,超过计划部分的市县级财政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以险养险

  2014年通过谈判招标确定由人保财险承保经营2014年至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险),承保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车辆险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比例为25%。人保财险应按合同的服务承诺,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并每季度结束后向省农险办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年度终了后提交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省农险办将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研究将财政供养的其他非农保险和农业保险联动,适当调整以险养险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引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2.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报刊等载体,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3.进一步落实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要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其顺利开展业务;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4.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基层服务体系是农业保险走进千家万户的关键,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3〕154号)要求,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借助协保员队伍,为分散农户投保和理赔提供便利服务,打通农业保险走进千家万户的“最后一公里”。

  5.进一步加强理赔监督,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理赔是农业保险惠农的重要体现,要加强对灾后查勘理赔各环节的监督,严禁以各种理由在理赔过程中收取农户费用、应赔少赔或不赔、截留赔款等有损投保人权益的行为。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1.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督促各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农业保险承保工作,草拟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及时安排、拨付和管理农业保险财政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并进行绩效考核。

  2.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拟定本行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试点方案,积极组织指导投保和理赔,推进各险种均衡发展;审核本行业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

  3.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办理各成员单位报送各级政府关于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的相关文件,传达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指示精神,参与拟定农业保险发展和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农业保险绩效考核。

  4.保监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农业保险合同条款,指导和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打击其他市场违规行为,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合规性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生大灾时动员和组织各共保体成员协助主承保人开展查勘理赔。

  5.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为农业保险提供风、洪、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服务,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6.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气象分析等为农气象服务,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

  (三)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1.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按照琼府办〔2013〕154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在乡镇等基层聘请一批责任心强、熟悉“三农”工作的人员从事基层保险服务工作,并支付工作经费;要通过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投保对象,带动广大中小分散农户参保,努力提高中小农户的参保率;要进一步推进保险流程的规范化,确保投保信息规范全面,做好投保理赔公示工作,坚持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原则,严禁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各级政府代替农户投保;要积极创新业务开展的有效模式,积极探索指数保险、投保“无灾返还”等产品及工作形式,切实做到便利投保、快速理赔,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的实际效果。

  2.农业保险共保体各成员要加强业务协作。种养业共保体和渔业共保体的各成员要积极探索业务协作的有效办法和形式,发挥共保体的整体优势,切实提高在发动分散农户投保以及大灾过后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协作程度。

  2015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下发前,我省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2014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实施目标任务分配表

  琼府办(2014)年71号附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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