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8-02-24 14:00:32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琼农字〔2018〕15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有关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琼农字〔2018〕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有关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根据《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29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对象

  (一)申报认定对象:符合《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29号)规定的企业。

  (二)运行监测对象:2018年到期监测的108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见附件1)

  二、申报认定、运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程序

  1.申报认定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向省农业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经厅务会议审议并公示后,向省人民政府行文推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2.运行监测程序。到期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填写提交相关材料,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经厅务会议审议并公示后,向省人民政府行文推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和监测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另外两份报省农业厅。

  1、填写《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或《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表》(附件3)。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龙头企业后的经济效益及相关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新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5、开户行出具的2016年以来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等级证明。

  6、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2016年至2017年纳税情况说明,如无法出具证明,则应具体说明有关情况。

  7、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

  8、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9、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须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

  10、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1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至少提供一项以上)

  12、企业取得的各种相关证书复印件。(至少提供一项以上)

  (1)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3、已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需提供名称变更后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上报监测材料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4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确保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申报和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为不合格,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申报认定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在市县注册的,由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需由企业生产基地、工厂所在的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所在地的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

  (三)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申报和监测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申报和监测企业逾期不报的将视为放弃,取消申报资格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监测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hnsnytnjc@126.com邮箱。

  联系人:彭德旗,联系电话:65338100。

  附件:1.2018年需要监测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表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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