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2017-08-10 14:53:00   来源:省农业厅   

琼农字〔2017〕110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开发区)农机主管部门、公安局,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随着我省农业机...
琼农字〔2017〕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开发区)农机主管部门、公安局,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随着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增大。为加强警农合作,共同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6〕305号)要求,结合我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拖拉机道路交通路面安全执法和事故处理工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登记管理、驾驶证核发和年度安全检验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上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共同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增强紧迫感,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警农合作领导小组,完善落实警农合作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全面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共同组织实施。

  三、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信息互通制度,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上月拖拉机登记、年度检验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情况;市县(洋浦开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须向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通报上月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市县(洋浦开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相互通报上一年度、本年度1至6月的拖拉机登记、驾驶证核发及拖拉机责任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交通违法查处情况等信息数据。

  四、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农机主管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关键农时季节期间,要联合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假牌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和劝导员的作用,力争有违法载人、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拖拉机不出乡村,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拖拉机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需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查并反馈拖拉机登记、年检及驾驶证核发等信息。

  五、加强督查,确保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警农合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动警农合作各项工作措施如期落实。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市县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农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和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报告。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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