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08 14:32:21 来源:省农业厅
各市、县、自治县热作中心(局、办)、财政局,海口市、五指山市、白沙县农业局,儋州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农技中心(局):
2016年,中央财政不再单列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考虑到我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实际,决定继续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现将《2016年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业厅南亚办刘明彬,联系电话:65339341;
省财政厅农业处孔华,联系电话:68530013。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3日
2016年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确保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6年)》为依据,通过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标准化生产抚育技术配套使用,夯实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基础。
二、补贴任务、目标
2016年,在全省优势植胶区域内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全省计划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面积11.4万亩,其中地方民营6.1万亩,海南农垦5.3万亩,补贴资金2091万元。
昌江、琼海、澄迈、临高、白沙等市县2016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使用历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结存资金,其它市县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结存资金不够的,由省财政厅从中央安排的农技推广资金和省本级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今年下拨万宁市的49.5万元资金用于2013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报账,万宁市今年项目实施使用历年结存资金。资金使用分配见附件2。
各定点种苗基地繁育良种种苗应用优良品种、种苗纯度达到100%,种苗种植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各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可根据农时季节参照上年实施方案先行组织实施。
为体现橡胶良种补贴项目惠及植胶者,满足未上报种植计划市县的个别植胶者的植胶需求,由海南热农橡胶科技服务中心统一对其供苗,由植胶者所在市县审批,由定点基地所在地财政局统一报账。
三、补贴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苗木价格由市场决定。
四、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海南省农垦总局农场职工、农户和企业(以下简称:植胶者)。
(二)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方式。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每亩补贴33株,补贴对象:袋育小苗、籽苗。补贴标准:袋育小苗、籽苗每株补贴7元。
(四)补贴品种:热研7-33-97、热研7-20-59、大丰95、PR107、RRIM600、文昌11、文昌217、热研8-79等品种。
(五)供苗标准:定点种苗基地供应的橡胶良种苗木要求2蓬叶老化以上,植株健壮无病虫害,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补贴范围:1.海拔高度超过350米,坡度25度以上山地种植的。2.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的。3.植胶人没有备好植胶土地的。4.植胶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定点供苗基地和价格
(一)定点供苗基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农办财〔2009〕140号),由省农业厅、省农垦总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橡胶良种补贴定点苗木基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定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定点供苗基地。
通过认定的定点供苗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种苗价格:各定点供苗基地可根据当地市场行情与购苗者自行议定。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植胶人要真实、规范、不漏项填写《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向种植胶园所在地村委会或农场连队提交《审批表》。
(二)核查:村委会或农场连队对植胶人的植胶土地和填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村委会或农垦农场对植胶人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负责人在《审批表》做出初审意见并签名盖章。
(四)审批:植胶人将经审核的《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公示情况证明等材料报市县热作主管部门或农垦主管单位审批。
(五)购苗:植胶人凭《审批表》到定点种苗基地签订《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附件5,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按扣除袋育小苗、籽苗每株补贴7元的差价款后购苗。定点供苗基地收款人和植胶人同时在交款收据上签全名;定点供苗基地出苗人和领苗人同时在出苗单据上签名。
七、项目监管与验收
(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市县热作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县验收由热作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组成:市县(区)热作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专家等。
(三)海南省农垦总局项目由省农业厅负责验收。
(四)责任区分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海南省农垦总局负责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市县热作主管部门或农垦农场(海胶分公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2.植胶者对申请信息负完全责任,植胶者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公示前,须对植胶申请者申请信息进行核实。植胶者须履行完成种植计划的义务。
3.市县(区)热作主管部门或农垦农场(海胶分公司)按照《农业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精神,负责本市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宣传,强化项目监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定点供苗基地和植胶者责任义务,严格按标准审批。
4.定点供苗基地按照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向植胶者供苗,所供苗木须符合《橡胶树种子种苗》国家标准。定点供苗基地对供苗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五)验收内容
1.定点供苗基地供苗情况。
2.每个乡镇或农垦农场(海胶分公司)随机抽查5-10个植胶者,检查种植情况。
八、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县热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县财政局按本区域的补贴计划,制定本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二)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植胶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审批表》填报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并对所做的公示意见负责;市县热作部门严把审批关,安排专人对植胶户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认真核对,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少数植胶人需集中领苗的按照“一户一份《审批表》、一户一份《购销合同》”办理。
对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植胶人的申请,市县部门审批人须到实地核实,并填写《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种植大户核查表》(附件6)。
(三)签订责任书。为明确责任,减少失误,市县主管部门和植胶者、定点苗木基地签订《责任书》存档待查。
(四)及时拨付补贴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市县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供苗量(含放开式购苗量)拨付补贴资金。
(五)加快种苗生产和加强种苗监管。各定点苗木基地要加快苗木生产,按时完成计划任务,满足项目需要。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苗木基地的监管,重点对种子来源、增殖圃、芽接、苗木出圃档案材料等进行检查监管。按照《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琼农字〔2010〕159号)规定,市县热作主管部门要联合农业执法大队,打击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橡胶苗的行为。
(六)建立月报制度。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垦项目单位和各定点苗木基地要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1号将供苗进度上报省农业厅南亚办。
(七)做好项目总结验收。项目完成后,按农业部财政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规定,市县热作部门组织总结验收,将植胶人的《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证明、《购销合同》、购苗收款凭证和项目统计表、项目总结等材料归档,并配合省级主管部门检查。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市县热作部门、财政及农垦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能做好项目管理、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植胶人、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的有关政策,公布定点苗木基地名单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植胶人申请购苗并参与监督,提高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的认知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强化公示,通过适当形式公布苗木基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是苗木质量、价格规范、苗木定植、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即所认定的种苗基地要设立专款专用账本和账户,所有的收款收据要有存根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附件:1.2016年海南民营橡胶良种补贴定点供苗基地
2.2016年天然橡胶补贴项目计划和定点供苗基地承担任务计划表
3.资金分配计划表
4.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
5.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
6.2016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种植大户核查表
附件1:
2016年海南民营橡胶良种补贴定点供苗基地
经市县热作主管部门申报,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组对2016年海南民营橡胶良种补贴定点种苗基地申请单位进行了实地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认定海南热农橡胶科技服务中心橡胶种苗生产基地等12家单位为2016年海南民营橡胶良种补贴定点种苗基地,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基地名称 | 种苗基地生产和销售地点 | 法人代表 |
1 | 海南热农橡胶科技服务中心 | 儋州市宝岛新村试验场五队 | 张志杨 |
2 | 儋州众和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儋州那东公路十八公里红旗路口 | 陈学华 |
3 | 乐东利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儋州红岭基地 | 何深权 |
4 | 海南森众农林有限公司 | 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 | 高世侯 |
5 | 儋州绿之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儋州225国道163公里处 | 符博静 |
6 | 海南禾森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澄迈县金江镇天山村 | 胡首东 |
7 | 琼海加禄园橡胶种苗专业合作社 | 琼海塔洋镇、龙江镇 | 朱应春 |
8 | 海南柏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临高县临城镇黎昌村 | 林先鹤 |
9 | 白沙富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白沙县邦溪镇 | 秦喜富 |
10 | 屯昌鑫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琼中县加钗农场生态园 | 李玲姣 |
11 | 海南金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乐东县万冲镇 | 刘晗 |
12 | 东方康庄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东方市八所镇 | 王彪 |
附件2:
2016年天然橡胶补贴项目计划和定点供苗基地承担任务计划表
单位:万亩、万株、万元
序号 | 市县 | 补贴面积 | 株数 | 金额 | 定点种苗基地所属企业名称 | 定点供苗基地供苗所在地(地点) | |
1 | 昌江 | 0.1 | 3.3 | 0 | 海南热农橡胶科技服务中心 | 儋州市宝岛新村试验场 | |
2 | 琼海 | 0.1 | 3.3 | 0 | 琼海加禄园橡胶种苗专业合作社 | 琼海塔洋镇、龙江镇 | |
3 | 万宁 | 0.1 | 3.3 | 49.5 | 屯昌鑫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琼中加钗农场生态园 | |
4 | 乐东 | 0.6 | 19.8 | 107.6 | 海南金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乐东县万冲镇 | |
5 | 小计 | 3 | 99 | 418 | |||
儋州 | 0.5 | 16.5 | 115.5 | 儋州众和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儋州那东公路十八公里 | ||
0.7 | 23.1 | 161.7 | 乐东利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儋州红岭基地 | |||
0.55 | 18.15 | 127.05 | 海南森众农林有限公司 | 国营西培农场场部路口 | |||
0.85 | 28.05 | 196.35 | 海南热农橡胶科技服务中心 | 儋州市宝岛新村试验场 | |||
0.4 | 13.2 | 92.4 | 海南绿之岛苗木有限公司 | 儋州225国道163公里处 | |||
9 | 澄迈 | 0.3 | 9.9 | 0 | 海南禾森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澄迈县金江镇天山村 | |
10 | 临高 | 0.2 | 6.6 | 0 | 海南柏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临高县临城镇黎昌村 | |
12 | 琼中 | 1.5 | 0.7 | 23.1 | 291.5 | 屯昌鑫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琼中县加钗农场生态园 |
0.8 | 26.4 | 东方康庄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东方市八所镇 | ||||
14 | 白沙 | 0.2 | 6.6 | 0 | 白沙富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白沙县邦溪镇邦溪村 | |
省农垦总局 | 5.3 | 174.9 | 1224.3 | ||||
合计 | 11.4 | 2090.9 |
附件3:
资金分配计划表
单位:万元
项目单位 | 400万元配套资金 | 划拨1691万元资金 | 资金拨付单位 |
海南省农垦总局 | 1224.3 | 海南省农垦总局 | |
万宁市 | 49.5 | 万宁市槟榔局 | |
乐东县 | 59 | 48.7 | 乐东县热作办 |
儋州市 | 418 | 儋州市农技中心 | |
琼中 | 291.5 | 琼中县农技中心 | |
合计 | 400 | 1691 |
附件4:
申请编号:2016-
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
省 市(县): 乡镇(农场): 2016年 月 日
胶人基本信息 | 姓名/单位名称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居住地址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
|||||||||||||
植胶地基本情况 | 地名 | 是否有土地证明 | |||||||||||
土地取得方式(√) | 自有( )、承包( )、联营( )、其他: | ||||||||||||
新植面积(亩) | 更新种植面积(亩) | ||||||||||||
种苗申购基本情况 | 苗木基地名称 | ||||||||||||
苗木品种 | 苗木类型 | ||||||||||||
拟种植/购苗时间 | 2016年 月 日/ 月 日 | 拟申请购买数量(株) | |||||||||||
以上内容由植胶者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植胶申请人(签名): 2016年 月 日 |
|||||||||||||
部门 意见 |
所在村委会(国营农场连队)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初审人(签名): 2016年 月 日 |
||||||||||||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垦)对申报的核定数(株) | |||||||||||||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垦)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2016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植胶申请人、定点供苗基地各存一份。
2.申请人或苗木基地将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材料、收款收据于本表后页粘贴。
附件5:
合同编号:2016-
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
供方(供苗基地): 需方(植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的规定,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所供苗木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袋育小苗 | 质 量 | 支付金额 | |||
符合质量标准 | 最高价 元/株 |
购买数量(株) | 财政补贴 (元/株) |
扣除补贴后 金额(元) |
|
需方所付金额(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
二、供方提供的橡胶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供方所售袋装苗为已萌出2蓬叶以上并已老化且健壮无病虫害的种苗。出圃时对破损袋进行加固,负责指导售后技术工作,确保种植成活率在95%以上。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橡胶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省级财政补贴7元/株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保证所供袋装橡胶苗品种纯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负有8年法律追溯责任。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由法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需方所购橡胶种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倒卖,并按审批表中所申请的地点进行种植。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植胶人、定点供苗基地、市县主管部门(农垦)各一份。
供方单位(公章): 需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基地所属公司地址: 审批申请编号:
需方地址: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附件6:
2016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种植大户核查表
市(县)热作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申请人地址(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地方农场) | 种植户姓名 | 报批种植面积(亩) | 原购苗 数(株) |
实地核实面积(亩) | 赴现场核实人签名 | 被核实人签名 | 实地核 实时间 |
注:此表不足可复印多张使用
填报人(签名):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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