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9-09 14:56:00   来源:省农业厅   

琼农字〔2016〕118号海口市、万宁市、澄迈县农业局、财政局、农技中心(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
琼农字〔2016〕118号

海口市、万宁市、澄迈县农业局、财政局、农技中心(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66号)要求,中央安排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我省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经市县自主申报,按照科学择优原则,遴选你县为项目实施主体,请按照《2016年海南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电话:省农业厅种植业处(0898-65339342),计财处(0898-65203223);省财政厅农业处(0898-68530013)。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9日


2016年海南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农〈耕肥)〔2016〕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6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耕地质量提升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项目实施。采取物化补助及购买服务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耕地质量示范区有效途径,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二、总体目标

  2016年海南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在3个项目县实施,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模式。推广秸秆还田项目区,秸秆还田率力争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高1%,推广增施有机肥项目区,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农作物平均增产5%以上。同时,每个项目县建立2个示范区、建立5个固定监测点。

  三、实施区域和技术模式要点

  海南主要实施秸秆还田腐熟、增施有机肥两种技术模式,各项目县根据本区域生产实际,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模式中一种或两种模式,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

  (一)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优先选择茬口紧、机场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粮食播种面积大、秸秆焚烧压力大的区域实施。

  本技术模式适用于有灌溉保证条件的地区,田间作业以机械化作业为主。技术要点如下:

  1.秸秆处理。在作物成熟后收获时将秸秆粉碎,并覆盖地表,秸秆粉碎长度小于10厘米,留茬高度小于5厘米,在雨后或空气湿度较大时,将腐熟剂和适量的细砂土混匀,再加5公斤尿素混拌后,均匀地撒在秸秆上。

  2.深翻整地。在施用腐熟剂后,采取机械旋耕、翻耕作业,将粉碎的秸秆地表层土壤充分混合,及时耙实,以利保墒。秸秆翻入土壤后,需灌水调节土壤含水量,保持适宜的湿度,达到快速腐熟的目的。

  (二)增施有机肥技术模式。优先选择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施。增施有机肥技术模式,其技术要点如下:

  1.根据当地土壤有机含量、腐殖化系数、土壤有机质年矿化率确定维持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机质平衡的有机肥用量。

  2.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成果,确定目标产量的需肥总量。依照生态平衡和经济环保的原则,综合考虑维持耕层土壤有机肥平衡、有机肥用量上限,确定有机肥亩用量。

  四、资金安排

  今年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资金为600万元,在3个市县实施,每个市县安排项目资金200万元。即海口市200万元、万宁市200万元、澄迈县200万元。

  五、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式

  项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实施项目所需补贴物资及技术服务,对项目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户等参与实施项目给予综合补贴。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式具体如下:

  (一)秸秆还田。对实施秸秆还田施用秸秆腐熟剂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户等进行补贴。主要补贴秸秆腐熟剂,或通过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田间修建简易设施,开展集中堆沤腐熟后还田服务。购买秸秆腐熟剂产品的补助标准可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即购买秸秆腐熟剂补助标准12元/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补贴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

  (二)增施有机肥。对按照项目要求施用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商品有机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户等进行补贴。可通过物化补贴和购买服务两种方式,采取政府向有机肥生产企业直接招标采购;或根据实际情况鼓励规模化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有机肥堆沤还田服务。购买有机肥产品补助标准由项目县自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补贴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

  六、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是: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万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澄迈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七、组织实施措施

  (一)制定省级方案。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工作部署要求,明确推广应用技术模式,筛选确定实施单位,细化目标任务,分配补助资金,并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制定区域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本区域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实施区域、实施面积、补助数量、物资招标采购程序和补助物资发放程序以及项目管理监督措施等。

  (三)规范项目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要按照本区域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确定实施区域、实施面积、补助数量和补助物资发放程序;要组织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对企业供应的补助物资进行核实、发放、登记造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与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补助物资。创新工作机制,探索通过建立耕地质量建设示范区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轻简、高效、操作性强的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模式。

  (四)规范资金使用。项目单位要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将宣传培训、技术指导、试验示范、效果监测、补贴物资发放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严格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要明确招标采购方式,根据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按照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公开招标确定所需秸秆腐熟剂。在设置招(投)标企业资格时,有秸秆腐熟剂在项目区有效性和适宜性方面的要求。加强招标采购管理监督,每类产品中标企业应在2家以上。

  (三)强化档案管理。按照一县一档案的原则,建立和保存档案,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产品质量抽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使用的招标采购物资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企业,并组织抽样复检,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取消其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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