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7-08-17 16:23:00   来源:省农业厅   

琼人社函〔2017〕9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农林)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
琼人社函〔2017〕9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农林)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亿万农民群众和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凝心聚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98号)精神,现将有关推荐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以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主要产业,以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劳动者。

  2.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成绩,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分配我省推荐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名额6个,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名额14个。评选表彰活动实行差额推荐。各市县、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见《海南省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农业劳动实践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领作用,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连续从事农业劳动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绿色农业,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乡村、传承农耕文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提高农业科技化、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农机安全、草原防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渔业海难安全救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热爱“三农”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连续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在工作中努力追求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创设、重大理论与技术创新、重要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关键性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对“三农”工作影响深远。

  3.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草原火灾、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勇挑重担、科学及时处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因灾损失作出突出贡献。

  4.奋发进取,心系群众,在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保证农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考虑农业、渔业各行业(系统)的代表性,做到统筹兼顾、均衡分布。要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市县、省级和全国三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本单位推荐和公示

  1.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两委(居委会)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农垦系统基层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地方程序推荐);

  2.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并在本地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二)市县审核、推荐

  1、审核。拟推荐对象经本地区(单位)公示无异议的,各市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直单位(部门)拟推荐对象直接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包含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

  2、推荐。各市县(单位)于8月21日前向省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市县(单位)的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本地区(单位)评选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

  (三)省级审核、推荐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配推荐名额,组织省级评选,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提出推荐对象,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本地区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撰写推荐工作报告,于9月1日前将省级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报全国评选办。省级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本地区(单位)评选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

  (四)全国初审和省级公示

  全国评选办组织开展全国初审,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反馈给海南省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由我省评选办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被推荐对象在本省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评选办组织推荐对象填写《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省级范围公示材料原件等。

  (五)全国复审和公示

  全国评选办组织对正式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经领导小组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

  一线农业劳动者评选比例应不低于农业劳动模范总数的50%(一线农业劳动者范围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职工),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一线农业劳动者,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意见,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还须征求所在地工商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要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实施,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核查力度。各地区(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市县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四)诚实守信。经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拟向国家推荐的评选对象,其诚信情况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向相关单位了解并提供情况(加盖公章)。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分别授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或“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荣誉,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渔业厅联合成立海南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农业厅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七、联系方式

  1、海南省农业厅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王曼珍、桂俊灵

  联系电话:65362908,65327471(兼传真)

  Email:hnsnytrsc@126.com ,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邮编:570204

  2、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王 海

  联系电话:65337275

  Email:hytrsc@163.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邮编:570204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奖惩培训处

  联系人:周建新

  联系电话:65229509,65229655(兼传真)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省人民政府办公区

  邮编:570204

  附件:1.海南省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海南省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4.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7.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8月10日

  附件列表:

  附件.doc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