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08-07 09:50:00   来源:省南亚办   

  QSF-2017-350002琼农字〔2017〕104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热作、农技(局、委、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
  QSF-2017-350002

琼农字〔2017〕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热作、农技(局、委、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依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8月4日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苗,是指利用非主要农作物籽粒种子、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等生产的种苗。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没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

  第五条 已经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同时从事相应的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本规定相应的种苗生产基本设施、基本设备、生产环境等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组织培养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组织培养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及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

  (三)人员。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苗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

  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20亩以上,固定苗圃5亩以上,连续3年以上挂果的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苗圃和母树园(采穗圃)应当设置40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

  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20亩以上,连续挂果3年以上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植保器械。

  (三)人员。生产经营橡胶种苗和柑橘类种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四)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品种和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瓜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钢管结构设施大棚10亩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钢管结构设施大棚5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具有种子发芽箱等能够满足种子质量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

  (三)人员。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四)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品种和生产环境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苗生产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苗生产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种苗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七)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琼农种植〔2007〕7号)、《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琼农字〔2010〕159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附件列表: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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