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08-07 08:44:00 来源:省科技厅
索引号: | 42820002X/2017-00138 | 公开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机构: | 海南省科技厅 | 文号: | 琼科〔2017〕239号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14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6〕101号)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营造我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应符合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孵化器认定条件。
(二)材料要求
1、填报《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相关附件。包括:孵化器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管理机构与职能设置文件复印件,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在孵企业名单及毕业企业名单、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等。
(三)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提交申请材料,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择优认定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众创空间认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应符合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二)认定材料及程序
申请单位填写《海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等附件,报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材料初审,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认定办法可认定为市县级众创空间。
三、其他要求
以上材料装订一式五份,请于2017年8月28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政务中心服务窗口。
联 系 人:陈建文
联系电话:65309922 13976909347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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