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7-07-28 09:43:00 来源:省科技厅
索引号: | 42820002X/2017-00125 | 公开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机构: | 海南省科技厅 | 文号: | 琼科函〔2017〕214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管理,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利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实施科技项目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等。
(一)必须登记的科技成果
1.省科技厅立项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2.在我省实施的科技部立项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鼓励登记的科技成果
1.其他部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2.非财政投入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科技成果登记原则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三、科技成果登记时限要求
(一)必须登记的科技成果在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要进行登记,逾期不予登记。
(二)鼓励登记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产生后12个月内要进行登记,逾期不予登记。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
(一)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填报《海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年度报表》,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合作处。
(二)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将授权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驻琼科研机构、相关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受理工作,方便科技成果登记。
五、科技成果登记的责任
(一)省科技厅将定期公布我省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对科技成果登记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科技厅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列入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个人和单位申报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作出限制。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合作处联系电话:65376710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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