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保亭泓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批复
2016-09-19 10:45:05   来源:省农业厅   

琼农字〔2016〕114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保亭泓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的请...
琼农字〔2016〕114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保亭泓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的请示》(保牧渔字【2016】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详见《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也已废止(详见《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的“四、废止的规章”中的“第31项”)。

  二、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前,省农业厅已有明确的审批事项和程序。我省从未对种畜禽场的种畜禽规模数量做出要求。你局可以参照下放前省农业厅的做法,制定你局的审批事项和程序并发布实施。

  三、已废止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种畜禽场是指“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中省农业厅下放给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是“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即:农业部审批的种畜禽场与市县审批的种畜禽场是不同代次的种畜禽场,你局在制定本县的审批事项时,不应参照其规定。

  海南省农业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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