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03-20 17:22:00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站    

黑政办发〔201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
黑政办发〔2014〕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70号)、《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简称涉农整合资金),是指按照财农〔2013〕197号文件明确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类57项资金、农村社会发展类18项资金、扶贫开发类2项资金(具体专项资金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 省政府是涉农资金整合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两大平原”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资金;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是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由省政府在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类、农村社会发展类、扶贫开发类三大类资金内部,根据任务需求,适当调剂、统筹使用。

  第二章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涉农整合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重点方向,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支持重点:

  (一)中央有关部委重大工作延续项目。

  (二)省政府依据《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方向,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县确定的提高农业核心生产能力和农村社会事业、扶贫开发重点项目。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涉农整合资金以项目资金形式分配下达。各地以《总体实施方案》为框架,按照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三个方面,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年度具体建设项目和内容,并编制年度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总体思路、项目状况、主要任务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及构成、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各地要以正式文件分别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直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按照“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的原则,由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三大类项目申报程序,严格把关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汇总。由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最终确定。

  第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定向安排,拨付至市、县具体组织实施;对于省政府确定的由省直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部分项目,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部门。

  (一)省政府每年结合国家工作部署,确定的中央各有关部委重大工作延续项目资金,继续按照既定方向和管理程序,由省直各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具体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相关资金。

  (二)省政府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和各专项规划直接确定的重点项目,由省直各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相关资金。

  (三)省政府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和各专项规划确定支持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方向,由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支持意见,结合各地申报情况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提出具体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下达相关资金。

  第四章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当紧紧围绕《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点任务,结合实际确定农业生产发展类、农村社会发展类、扶贫开发类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在具体项目落实方面的权利与项目推进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责任相一致。

  第十一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当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针对制约农业核心生产能力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选择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支持项目由省政府确定到三大类项目中的具体项目,市、县政府负责本级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同样要确定到三大类项目中的具体项目。

  农业生产发展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扶持畜牧养殖大户及养殖小区建设和改造、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建设、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合作组织发展和经营主体创新、农村流通及市场体系建设、粮食收购仓储加工物流、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项目。

  农村社会发展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及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及标准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及医疗卫生建设、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等方面项目。

  扶贫开发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收入水平等方面项目。

  第十二条 允许将整合资金支持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促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广泛有效对接;对以农民、种植大户、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为受益主体的项目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生产(养殖)环节,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加强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当年已确定支持项目的资金,严格按照要求拨付至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对根据投资使用计划和按进度结转的整合资金,全部纳入下一年度资金整合范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信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无关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列支,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点任务。

  第十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探索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政府建立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各地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涉农整合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对各市、县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进落实;省财政厅负责加强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日常监管,确保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封闭运行,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检查验收制,确保涉农整合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涉农整合资金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县,省级在安排下一年度涉农整合项目资金时,将根据违规违纪性质给予适当扣减,并予以全省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 条省政府确定的按照原渠道使用的涉农整合资金,仍然适用现行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确定由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涉农整合资金的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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