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5-04-20 16:18:17 来源:海南农业信息网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农字〔2015〕38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财政...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农字〔2015〕38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海口、三亚、文昌、琼海市农业局:
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病害猪损失与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分成比例
(一)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二)陵水、白沙、保亭、五指山、琼中、定安、屯昌、临高、东方、昌江、乐东等11个扶贫开发重点市县,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市县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
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一)每年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关于申报下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后,省和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参考上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量和当年补贴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预算。
(二)自2015年开始,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县。各市县畜牧兽医局应牵头与财政局核定本地区上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共同填报《市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1),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给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2014年度的清算申请表,应于今年4月30日前报送。
(三)市县财政应按补贴标准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先予垫付,待市县实际发生补贴清算后,省财政将在拨付下年度补贴资金时一并拨付给市县。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通知当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无害化处理现场拍照或录像,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与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一起妥善保存。
(二)严格审核补贴申领手续。各市县要认真核实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申领数量,防止出现虚报、漏报、误报的情况。没有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摄像或拍照记录,以及其他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办理补贴申领手续。要在生猪屠宰厂(场)、点等地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可委托审计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本通知对原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补贴申领表、统计报表等做了调整(附件2-9),请按新表填报。除本通知明确规定外,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运〔2008〕465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厅兽医处:郑辉年,电话:65365539;
省财政厅农业处:孔 华,电话:68530013。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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