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5-12-17 14:17:00   来源:省科技厅   

琼府【2015】10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
琼府【2015】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

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通过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顶层设计,梳理整合全省科研财政资金,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符合海南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科技计划体系;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科学规范、监管有力、公正公开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机制;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国家、省重点产业的发展布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破事关我省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引进、集成、转化问题,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提升政府科技管理效能。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将管理重点转向制定完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加强科研项目评估、监管及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3.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统筹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发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和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智库支撑作用,明确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构建全省科技财政资源统筹协调机制。

  4.明晰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政府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及创新人才培养。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突出成果转化导向,以科技金融、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1.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建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方向、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设立等事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等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

  2.建设全省统一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基础上,建成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对优化整合后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探索管办分离的管理机制,培育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不直接具体管理科研项目。

  3.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成立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对我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提出咨询意见,为科技计划厅际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对科研项目评审规则制定、科技评审专家库建设、专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科技计划厅际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以及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建立统筹协调的评估和监管体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监督和评估制度及规范,建立监督和评估工作信息平台,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评估工作,加强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强科研项目监管,注重事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绩效评价和责任倒查。

  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实现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科技计划厅际联席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二)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布局。

  根据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整合形成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五类科技计划。

  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聚焦原始创新导向。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加大对中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和科研团队建设。

  2.重大科技计划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

  3.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民生需求和公共服务。针对事关民生的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我省重点产业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等,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力量,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解决制约民生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科技问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4.技术创新引导计划聚焦企业技术创新。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科技金融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培育和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产业。

  5.创新能力建设计划聚焦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育。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我省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科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技创新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三)整合现有科技计划。

  按照新五类科技计划定位要求,对原有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按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1.优化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资助力度,按项目、人才分别支持原始创新和人才团队建设。完善政府对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的支持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热情,让更多的科研人员从事科学探索。

  2.强化重大科技计划顶层设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加大聚集力度,凸显我省重大科技需求, 控制项目数量,改进管理和组织实施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专家协调作用。

  3.整合形成重点研发计划。将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专项、星火产业带专项、社会发展科技专项、中药现代化专项、科技兴海专项、科技合作专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学科建设专项中的课题研发经费等,进行整合归并,设立省重点研发计划,按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科技合作、软科学等方向组织实施。

  4.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引导专项、科技园区建设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的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进行分类整合,设立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按照不同功能定位设立若干重点专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5.整合形成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对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省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农业科技集成示范园专项、科普专项、中西部市县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专项和三区科技人才专项等专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的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部分,进行整合归并,设立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凝练形成若干个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

  (四)改进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

  1.转变资金投入方向。改变以项目无偿资助为主的支持方式,综合采用前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加大普惠性奖励、政策性后补助等支持,保障公共创新资源建设和服务。增加科技金融投入,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等,撬动放大社会资本,集中扶持企业升级、产业升级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试点推进股权投资,通过投资产业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获得阶段性持有股权的方式,对企业予以有偿资助,实现财政科技资金保值增值。

  2.实行分类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活动。面向基础性、公益性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项目,采取前资助等方式支持;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和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科研项目,采用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面向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科研项目,采取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前资助等方式支持。

  3.加大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对科技投入。省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资金,逐步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4.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统筹。省直部门支持某一产业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中有关技术研发的内容,纳入优化整合后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省级财政科技预算统筹安排支持。

  (五)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

  1.完善监管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将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分层分级的监督机制。

  2.加大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采取巡视检查、审计、随机抽查、绩效评估、受理投诉等外部监督方式,构建高效、阳光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构建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自查自纠机制,严肃查处本单位违规行为。

  3.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督与评估工作信息平台,强化科研项目决策、执行、监督及资金拨付、使用的痕迹管理,实现管理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六)完善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和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2.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3.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

  4.建立问责倒查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问责倒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改革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5年,建立统一的海南省科技管理平台,设立科技计划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全省相关科技计划(专项)梳理,对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按照新的五类科技计划进行优化整合,在2016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6年,根据梳理的相关科技计划(专项)情况,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推进省直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按照新的五类科技计划优化整合,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制度,改革形成新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管理机制。

  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渠道,实现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在统一的海南省科技管理平台统筹管理。

  (二)强化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

  1.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工作规则;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加强对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2.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各类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制度,加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工作。

  3.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市县要参照本方案,加强本地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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