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28 14:56:51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整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食品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牛、羊和鸡、鸭、鹅等畜禽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腌肉、卤肉、烤肉、肉丸、烧鸡、烤鸭等肉类制品;
(二)用甲醛、敌敌畏等有害物质,作为防腐防虫剂,生产加工虾仁(皮)、干贝类、鱼干等海干产品;
(三) 用甲醛浸泡凤爪、牛百叶、鸭肠;
(四)用工业松香、沥青脱除鸭毛和猪头毛;
(五)在散装劣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优质食用油;
(六)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冻肉;
(七)用“无根水”、尿素培育豆芽;
(八)加工米粉、面条中添加吊白块、硼砂、水玻璃等有害物质;
(九)用潲水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用油;
(十)在制作馒头、面包等面制品中添加明矾;
(十一)用非食用染色剂给食品染色;
(十二)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
(十三)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十四)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
(十五)在加工腐竹、豆腐中添加碱性嫩黄、工业片碱、硼酸、硼砂;
(十六)在腌制蔬菜中添加工业氯化镁、硫酸铜;
(十七)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添加工业片碱;
(十八)用工业硫磺熏制各类食品;
(十九)在蜂蜜中添加氯霉素;
(二十)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二十一)更改食品生产日期后重新销售。
三、以上行为是危害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被判刑坐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会被判处死刑。
四、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最严厉处罚”的精神,改变过去“罚款按下限的多、按上限的少,罚款的多、吊销许可证的少,行政处罚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的做法,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惩重罚上述行为,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处罚,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从速移送司法机关。
五、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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