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验收要求与标准的通知
2015-06-01 14:53:00   来源:省科技厅   

琼科〔2015〕64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依据《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
琼科〔2015〕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依据《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验收要求与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验收要求与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要求与标准。凡承担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要求申请验收。

  一、验收申请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报海南省科技厅组织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一)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项目立项通知书;

  4.项目任务书;

  5.经费决算表;

  6.单位财务报表(盖公章))。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7.经费支出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盖公章);

  8.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9.项目涉及产品与工艺设计的,应当提供设计与工艺图表;

  10.项目涉及产品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11.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应当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12.项目有专利、软件著作权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3.项目有技术标准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技术标准文本以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14.项目有论文、论著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专著;

  15.项目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6.项目有农业产量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农业田间测产报告;

  17.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的,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18.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及获奖证书、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第三方应用证明、销售合同等能证明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验收组织

  (一)海南省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考察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考察(测试)、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3.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应用前景;

  5.财务验收(项目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

  6.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四)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

  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等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2.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等考核指标;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海南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属实的,按照结题处理。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不足80%,或技术指标不足80%,或经济指标不足60%。

  2.自筹经费到位和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

  6.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

  三、验收专家

  (一)海南省科技厅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专家组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二)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三)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3.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4.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五)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五、验收结论

  项目完成验收后,由海南省科技厅审核发放验收证书和归档,并将验收结果在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公布。

  1.通过验收:发验收通过证书,拨付余下立项资金。

  2.不通过验收:不发验收证书,停拨余下立项资金,收回节余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产学研一体化专项。

  3.结题:不发验收证书,停拨余下立项资金,收回节余财政资金,不影响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继续申报产学研一体化专项。

  六、以上条款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关于2015年度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奖励和扶持项目的公示
下一篇:转发《关于申报2015年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项目的函》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