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未付工资 总承包企业垫付
2018-07-20 08:30:44 来源:海口日报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严重影响农民工权益、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垫付清偿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要求,总承包企业要对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垫付时,可由建设单位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关于促进总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分包企业对劳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对总包范围内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严格落实好安全保护设备、装置的配备,加强上岗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场后2日内,分包企业应组织农民工向总承包企业登记农民工实名信息。总承包企业应通过我省实名制监管系统,将农民工的基本身份信息、特征信息、培训、技能状况、从事工种等内容采集进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未在实名制监管系统上登记信息的农民工,总承包企业不允许其进入工地现场。总承包企业还要建立施工现场农民工考勤制度,推行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表,推行银行代发工资。(记者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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