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自然科学基金等计划项目验收的通知
2018-03-06 15:43:07 来源:海南省科技厅
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做好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到期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集中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本次集中验收的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专项、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项,且执行截止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项目。已批准延期的项目以省科技厅批复延期后的日期为准。
二、验收材料要求
(一)科技报告。
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系统(http://p.hist.gov.cn/)→科技报告→填写科技报告→提交→审核通过→打印出纸质材料。
(二)装订顺序:
1.验收材料(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材料模版详见附件1、省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专项、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项验收材料模版(详见附件2);
2.科技报告;
3.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4.附件(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质量标准、检测报告、获奖证书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等复印件);
5.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不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但应提交项目经费支出的主要票据或凭证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及地点
验收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一式六份,左侧装订成册,采用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2017年3月31日前,交至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412房)。
联系电话:蒙巍:65339913;邓文彬:65329449
四、注意事项
(一)执行期满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做好本单位到期未验收项目的清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到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再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提交至省科技厅。
(三)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2.海南省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材料模版.doc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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