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活动的通知
2018-01-29 13:30:00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0)和《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琼农字〔2014〕125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18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和标准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中“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参评家庭农场必须经过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详细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并已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推荐名额和指标
各市县推荐名额不少于2个。
三、推荐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场主自愿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乡镇政府提出推荐意见。所在乡镇政府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级农经管部门对在征求畜牧、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的示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海口市和三亚市申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要有区农业部门的推荐意见。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厅农经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视情进行复查或实地抽察,复核合格名单提交省农业厅厅务会议审核确定,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授予“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家庭农场认定证明材料。
(三)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
(四)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台账表。
(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参与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质量体系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省部级名优特农产品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七)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其它荣誉证明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荐工作和本市县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推荐申报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荐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申报条件。要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农场主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农业(农经)部门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三)按时上报推荐申报材料。请各市县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农经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省农业厅农经处邮箱。
联系人:彭德旗,联系电话65338100。
邮箱:hnsnytnjc@126.com
附件:1.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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