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1-18 17:00:46   来源:省农机局   

琼农字〔2017〕89号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琼农字〔2017〕8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6月15日《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琼农农机〔2006〕2号)同时废止。

  请各市县抓紧组织修订完善本市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于8月6日前将重新修订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报送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备案。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6月27日

海南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及处置程序,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组 长:省农业厅分管农机工作的领导

  成 员:省农业厅农机处处长

  省农机监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并指导处理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省农机监理所,主任由省农机监理所所长兼任。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

  (二)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全面指挥事故抢救处理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情况,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制订并采取特别措施,组织人员和调拨必要物资器材赶赴事故发生现场,抢救受害人员和重要财产。组织事故情况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汇总以及处理工作情况。

  三、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在道路外发生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四条,“以上”含本数字,“以下”不含本数字。

  四、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县)三级,各级单位按以下响应要求赶赴农机事故现场,组织领导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或现场督导。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报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Ⅰ级),由省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农业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省农业厅农机处主要负责人、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厅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农业厅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省农业厅农机处主要负责人、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市(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市(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省农业厅、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按以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农业厅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省农业厅农机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的事故,省农业厅农机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五、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农机事故后,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所(站)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省农业厅、农机安全监理所,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凡发生死亡3至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和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二)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六、应急处置

  (一)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及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要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四)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五)在进行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七、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农机事故发生后,省农机监理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善后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二)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各市县要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设施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事故预测预警。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逐步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战能力训练,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农机事故应急队伍体系。

  九、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农机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机事故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农机事故救援的义务。

  (三)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农业厅2006年6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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