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
2017-12-05 14:23:18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琼农字〔2017〕172号各市、县农业(农林)、热作、农技(局、委、中心),各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
琼农字〔2017〕172号

各市、县农业(农林)、热作、农技(局、委、中心),各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17〕104号),因工作需要,有些条款需要完善,为便于开展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琼农字〔2017〕104号文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对于已经通过审定、鉴定的品种,或在我省种植一年以上的品种,且在2018年5月1日前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只需市县农技部门出具证明,视为符合品种条件。

  二、琼农字〔2017〕104号文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款:申请领取瓜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交与品种选育单位或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协议或发票。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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