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7-05-22 15:34:00   来源:省农业厅   

琼农字〔2017〕71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  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
琼农字〔2017〕7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

  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我省18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见附件5)。

  (二)监测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健全。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要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相关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4、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6、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严格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质量可追溯制度。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

  7、社会信誉好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信誉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无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损害群众利益等不良信用记录。

  8、积极参与扶贫脱贫工作。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的合作社。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报表,并主动向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材料。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二)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市县于2017年6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省农业厅(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提供参与扶贫工作情况。

  省农业厅将会同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材料填写要规范、完整,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和程序,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监部门等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严格执行监测工作程序。

  联系人:黄建德、郑大富,联系电话:65338100。

  传 真:65361510。

  电子信箱:hnsnytnjc@126.com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

  5.监测的18家国家级示范社名单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5月18日

  附件列表:

  琼农字〔2017〕7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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