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上)》的函
2015-06-30 09:16:36   来源:省农业厅   

  农机产〔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
  农机产〔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5年3月以来,我司委托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开展了2015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部级归档工作,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两次发布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

  2015年6月6日-12日,2015年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补贴产品信息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接到电话咨询300余人次,收到电子邮件252件,收到纸质材料171份,涉及调整归档档次、归档结果举报、企业名称变更、取消归档以及申请归档等事项。部农机鉴定总站高度重视企业反映的问题,正在逐个整理分析,但由于部分问题技术性较强,需组织专家集中研究。

  为满足农民的补贴需求、加快补贴政策实施,我司决定将分两次向各省提供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对于公示期内无反映的和反映问题已得到确认的产品,本次予以提供(具体见《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上)》)。对于公示期内反映较多、技术性较强及争议较大的,本次暂不向各省提供,经专家研究确认和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向各省提供。

  二、有关要求

  (一)鉴于今年我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批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部级归档范围(61个品目)内的具有补贴资格的绝大多数产品已进行了归档,原则上我部不再组织第三批部级归档工作,未归档的产品可由各省结合实际归档。

  对于属部级归档品目范围,但超出了《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档次范围的符合补贴资质条件的未归档产品,各省可结合实际进行增加分档(需向农机化司备案)和补充归档。其中,0.6-1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属按规定执行降档处理、无法由部级归档的档次(上年按最低档处理,今年有所调整),各省补贴范围如覆盖此档次,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补充归档。

  对于属部级归档品目范围,且属于《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档次范围的符合补贴资质条件的未归档产品,各省可结合实际对提出归档需求的企业产品开展补充归档。

  鉴于各省负责将归档补贴产品导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我司发布的2015年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由各省参考使用。如对归档结果存有异议或生产企业要求调整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我部归档依据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司下发的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通过部级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应对各省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的准确性。

  对于完全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企业应暂停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归档单位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因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必要时可作退机处理。

  (三)补贴产品归档工作是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和农民切身利益。部农机鉴定总站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批部级归档工作。但由于归档过程中部分企业未按要求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给原本就很繁重的归档工作又增添了困难,影响了归档工作顺利进展。各省要及时将补贴产品信息导入系统,尽快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组织补充归档。同时,要严厉打击省级归档过程中的违规企业,并注意引导舆论,为补贴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上)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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