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5-23 10:51:10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以下简称“产学研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以下简称“产学研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度合作,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产学研专项项目和资金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产学研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产学研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的批复和下达,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创新机制,加强研发条件建设,构建研发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关键技术协作攻关。支持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关键技术及共性技术的攻关,集成各方优势力量,突破关键技术瓶颈。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支持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放大、新产品及转化示范推广。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为载体自组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

  第六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以补助的方式支持产学研一体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确保产学研一体化项目资金闭合,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任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验收

  第七条 产学研专项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确定。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取得中央财政支持且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产学研项目,产学研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海南省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制定并发布年度《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请。各单位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条 项目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审核与立项。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联合下达立项计划。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并将任务书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报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实施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科学技术厅开展产学研专项项目的评审、审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以及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产学研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剩余产学研专项资金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调整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展、项目绩效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产学研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产学研专项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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